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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完全精選
  判例、判決、裁定
  民庭總會決議
  行政函釋
  大法官解釋
  法律問題

 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
  本書一改以理論為主體、實務為點綴之傳統參考書編排方式,以實務見解(包括司法及行政實務見解)為主幹呈現,經由單元方式盡可能地將具歧異之實務見解收納其中,且詳細擷取各見解之論述過程,併輔以相關學理見解,足妥適呈現特定爭點之各方論點。此外,本書亦透過體系化之方式歸整各單元,並收錄商事法各重點考科,不僅方便讀者快速檢索所需資源,更可謂全方面掌握不同考試類別之需求。相信本書可使讀者以最高效率掌握商事法各科實務重點,於面臨漸偏向以實務見解為出題方向之國考時能勢如破竹,順利成為未來創造「實務見解」之人。

 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格法


  北大法研所碩士(財經法組)
  律師高考及格
 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
  人身保險代理人普考及格
  財產保險經紀人普考及格
 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
  現為執業律師

  格法,音譯自“Gefahr”,即指危險,而危險或可指一種不確定性。經濟上之危險,或可藉保險予以分散,惟其他人生危險如何分散,並無明確答案,或有透過求神問卜之方式探求指引;或有藉由求教方家之方式尋求建議,個人認為或得以劃定目標(目的)、擇定方法(手段)及堅定執行(毅力)等方式降低之。以考試為例,即應設定欲考取之目標、選擇具效率之計劃及書籍,並持之以恆地貫徹它,相信終可窮盡法律所蘊含之邏輯與神髓,並順利消弭此項危險,此或亦可謂「格法」之另一文義意涵。當然,若享受危險所蘊含之不確定感,或無庸嘗試消除它,順性而觀其轉為確定之結果,既屬自己所選,相信亦屬好的結果!希望各位能順利度過各項人生旅途中的危險(相信我,考試所附隨的危險是最明確知道可以如何消弭的)!
 

目錄

VOLUME 1 公司法
CHAPTER 1 總則
Section 1 公司之設立與登記
UNIT1設立中公司之性質
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、刑庭總會會議決議(三)
UNIT2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公司之關係
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
UNIT3公司登記之效力
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(二)

Section 2 公司行為之限制
UNIT1資金貸與之限制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
UNIT2保證行為之限制
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03號民事判例

Section 3 公司之負責人
UNIT1實質董事之概念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1號民事裁定
UNIT2忠實及注意義務與經營判斷法則
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
UNIT3對外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4 公司之經理人
UNIT1經理人之認定
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
UNIT2公司經理人與商號經理人之本質區辨
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554號民事判例
民法適用說、排除民法適用說

Section 5 選任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為董監事
UNIT1違反禁止同時當選董監事之情形與效力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
UNIT2代表人所獲報酬之歸屬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

CHAPTER 2 有限公司
UNIT1自己代表之限制與例外
經商字第10102119590號
UNIT2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權限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78號民事裁定

CHAPTER 3 股份有限公司
Section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
UNIT1發起人之認定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
UNIT2發起人之權限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7號民事裁定

Section 2 股份與股票
UNIT1具否決權或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禁止
經商字第11159號
UNIT2股份之轉讓—以契約或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之可行性
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
UNIT3股份之轉讓—公司設立登記前轉讓股份之效力
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
UNIT4股份之轉讓—發起人違反轉讓限制移轉股份之效力
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58號民事判例
UNIT5股份之轉讓—回籠股之限制
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3 股東會
UNIT1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—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之要件
經商字第10002335540號
UNIT2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—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要件
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
UNIT3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—股東會召集之通知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5號民事判決
UNIT4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—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之程度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3號民事判決
UNIT5股東會之召集與提案—股東提案權
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73號民事判決
UNIT6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成立—定足數之計算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民事判決
UNIT7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成立—多數決之計算
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28號民事判決
UNIT8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成立—代理出席
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民事判決
UNIT9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成立—通訊投票
經商字第10102414350號
UNIT10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類型—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之判斷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
UNIT11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瑕疵—得撤銷(一)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的要件
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民事判決
UNIT12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瑕疵—得撤銷(二)基於無效董事會決議而召集之決議效力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民事判決
UNIT13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瑕疵—得撤銷(三)監察人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仍為召集之決議效力
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579號民事判例
UNIT14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瑕疵—無效: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股東會決議之效力
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例
UNIT15股東會之決議:決議之瑕疵—不成立
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(二)

Section 4 董事與董事會
UNIT1董事之報酬—認定
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民事判決
UNIT2董事之報酬—分配之追認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
UNIT3董事之解任—被解任董事於解任議案中之表決權行使
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
UNIT4董事之解任—董事長、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之解任
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
UNIT5董事之職權—董事長代表行為之效力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
UNIT6董事之義務—競業禁止義務之範圍
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47號民事判決
UNIT7董事會之決議與瑕疵—董事會出席數之計算
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
UNIT8董事會之決議與瑕疵—董事會與股東會之權限劃分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
UNIT9董事會之決議與瑕疵—董事會決議瑕疵之效力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3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5 監察人
UNIT1董事與公司交易時代表權行使之限制
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
UNIT2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未經監察人代表之行為效力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
UNIT3複數監察人代表權之行使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6 盈餘之分派
UNIT1盈餘之分派
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
 
Section 7 新股之發行
UNIT1違反股東新股認購權規範之效力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8 員工獎勵制度
UNIT1以契約約定離職時應轉讓股份與特定人之可行性
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

CHAPTER 4 關係企業
UNIT1揭穿公司面紗理論之適用與否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

VOLUME 2 證券交易法
UNIT1有價證券之概念
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
UNIT2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之認定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民事判決
UNIT3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責任之相對人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民事判決
UNIT4證券詐欺責任—交易因果關係之認定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號民事判決
UNIT5證券詐欺責任—損害賠償額之計算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民事判決
UNIT6違反私募有價證券禁止轉賣規範之行為效力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民事判決
UNIT7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—共同取得之認定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6號解釋
UNIT8場外交易之禁止
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
UNIT9內部人之認定P2-30
台財證2字第08954號
UNIT10短線交易禁止P2-33
台財證3字第00461號
UNIT11內線交易禁止—立法意旨與行為主體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
UNIT12內線交易禁止—消息受領者之範圍
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判決
UNIT13內線交易禁止—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
UNIT14內線交易禁止—重大消息之知悉與利用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68號刑事判決
UNIT15內線交易禁止—重大消息之公開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刑事判決
UNIT16內線交易禁止—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
UNIT17客觀要件之認定—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
UNIT18主觀要件之認定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
UNIT19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

VOLUME 3 保險法
CHAPTER 1 保險契約之性質
UNIT1諾成及不要物契約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

CHAPTER 2 保險契約之內涵
Section 1 保險契約衍生之權利與義務
UNIT1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(保險人之保險給付義務)—重大過失致保險事故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
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保險上更1字第1號民事判決
UNIT2受益人指定與變更權
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58號民事判決
UNIT3複保險制度之適用範圍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
UNIT4複保險之判斷時點
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民事判例
UNIT5危險增加通知義務
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
UNIT6被保險人與據實說明義務
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
UNIT7據實說明義務之履行對象
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
UNIT8保險人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對象
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80號民事判例
UNIT9保險人契約解除權之行使限制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民事判決
UNIT10除斥期間經過之認定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民事判決
UNIT11契約解除權與契約撤銷權之競合
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民事判例
UNIT12受益人存在之保險類型
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民事判決
UNIT13特定身分喪失之法律效果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2 保險契約之客體
UNIT1保險利益
高等法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3 因果關係之認定
UNIT1因果關係之認定
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

Section 4 保險代位
UNIT1損益相抵之適用可行性
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民事判例
UNIT2保險代位之效果
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民事判例
UNIT3再保險與保險代位之適用關係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
UNIT4全民健康保險與保險代位規範之適用關係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民事判決

CHAPTER 3 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
UNIT1保險法第6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解釋
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
UNIT2合理期待原則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
UNIT3特約條款之解釋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

CHAPTER 4 保險契約之法定類型
UNIT1責任保險—保險事故之認定
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
UNIT2責任保險—保險人之參與權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
UNIT3保證保險—損失發現期間之約定
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
UNIT4人壽保險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
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
UNIT5人壽保險—保險契約停效之催告
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判決
UNIT6健康保險—保險法第127條與追溯保險之關係
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
UNIT7健康保險—住院必要性之認定
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
UNIT8傷害保險—傷害保險事故之認定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
UNIT9傷害保險—舉證責任之分配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2號民事判決
UNIT10傷害保險—犯罪行為之認定
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

VOLUME 4 票據法
UNIT1票據行為之性質
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(二)
UNIT2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—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
UNIT3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—於票據上為「連帶保證人」記載之效力
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930號民事判例
UNIT4票據行為之無因性—原因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
UNIT5票據行為之代理—越權代理之效力
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00號民事判例
UNIT6票據行為之代行
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764號民事判例
UNIT7背書不連續之效力
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272號民事判例
UNIT8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生效
最高法院77年度第2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
UNIT9支票發票人之責任
最高法院7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(二)
 
 

八版序

  本次改版,除最基本的補充新實務見解、修法動態及學說見解外,更大幅刪減部分較為「雞肋」的單元。之所以有此修正,乃鑑於本書之定位係以實務見解為主軸,較諸於其他體系類書籍,或有難以通盤納入各科目基本概念或理論之情,使用本書者或多為已具備相當基礎之讀者,故將較屬於基本概念建構之單元修除,並因應選考現況,移除海商法相關內容,期本書能更精要化,讓讀者以最經濟之狀態,迅速掌握商事法所涉重要實務見解要旨。

  於本書自第一版邁入第二版之際,筆者亦從研究生歷經律師實習、法院實務工作等經驗後,從事執業律師工作。於律師工作中,除基本的法規適用外,亦體會到許多有趣的事務,如於非訟領域中,除契約之草擬或修改如何符合法規外,亦須考量是否切合當事人之需求或最大利益、如何避免因此等交易發生糾紛、紛爭發生時是否會因預先設計之某些條款而使我方處於有利地位;此外,更有可能須替當事人考慮法律以外之事務,如稅務規劃、商業模式評估、組織架構妥適性、交易風險分析及議約協商可行性等等。於訴訟領域中,除基礎之程序及請求依據外,於起訴前須評估提出訴訟之有利與否,以及是否有執行可能;於訴訟程序中,法庭庭上及庭下之互動與即時反應、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與否評估、證據之搜集與調查、如何利用有限資源爭取最有利判決結果等等,在在考驗分析之深度、廣度與靈活性,或均為實務工作有趣之處。除具體操作面外,如何與當事人充分且有效率地溝通、取得當事人之信任與體諒、如何與團隊中之成員相互合作及如何拓深自己之專業知識,亦需要時日好好揣摩及體悟,箇中滋味或許正是無法單純透過書本學習之「經驗」所在。

  於邁入第二版之際,先感謝支持本書的讀者們,希望本書的內容確實有帶給各位幫助,並相信各位終可達成心中立定的目標。若讀者們對本書內容有任何疑義或指教,或想找個人討論法律相關議題,或希望分享考試心得或上榜喜悅,都歡迎來信至以下信箱:shuttiexlaw@gmail.com。筆者衷心期待能有機會與各位互動,藉此修正自己可能錯失的盲點,並培養更多問題意識。本書能順利有第二版問世,實應歸功於學稔曉玉學姊所領的團隊,包括責任編輯尚易的細心校稿及編務主任懿婷的統籌規劃,謹此致謝。最後,謹以這本小書獻給一個重要的人,感謝她帶給我許多新的知識、體驗及歡樂,希望她能繼續努力完成現階段所設定的目標,並能於今年收到許多好消息,更重要的是能永保自信、健康及快樂。
 
格 法
誌於2018 年3 月18 日
櫻花盛開的希望之溝旁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2958261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448頁 / 15 x 21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
 

 

... Inès de la Fressange(伊娜·德·拉·弗拉桑熱),上世紀80年代法國知名度最高的名模,香奈兒第一位專屬模特,曾戰勝前法國第一夫人卡拉·布呂尼,當選最具巴黎時尚感的女人。 ... 今天,小編來和大家聊一聊,這位萬千光環加身的法國美人。 她的臉就是香奈兒的第二個標誌 法國人的名字中有個有趣的事實,姓氏中帶「de」,一般都是貴族。伊娜也不例外。 ... 她1957年出生在法國的小鎮,父親擁有侯爵頭銜,母親是阿根廷的貴族千金。 ... 伊娜小時候是名副其實的「天之嬌女」。她有天生的美貌,精緻且帶著英氣的眉眼,修長的脖頸,180公分的個子,讓她氣質偏中性。 ... 而出生貴族家庭,又讓伊娜舉手投足間都透著古典的優雅。 ... 16歲,伊娜來到巴黎,開始模特生涯。「名媛貴族」、「富二代」身份加持,但她的模特之路開始沒有想像中的順遂。 ... 儘管擁有絕佳的五官和身高條件,可因為氣質過於偏向帥氣不羈的「假小子」,反而讓伊娜經常碰壁,失去和一些時尚大牌或頂尖雜誌合作的機會。 ... 伊娜的轉機在1983年,她遇見了剛擔任香奈兒設計總監的老佛爺,時尚界凱撒大帝 Karl。 ... 老佛爺毫不猶豫的簽下了她,以 Chanel 第一個專屬模特的身份。 ... 但其實,老佛爺之所以選中她, 很大部分是因為伊娜無論是長相和氣質,都與香奈兒的創始人,Coco Chanel 小姐如出一轍。 ... 那利落的眉眼和短髮,冷艷不羈的神韻,她們都美得像一副濃郁的油畫,艷而不妖。 ... 1980年代,老佛爺和伊娜兩人站在一起,代表的就是整個Chanel。 ... 認清時尚的有限,也是一門學問 不過,這對黃金組合最輝煌的時刻其實只維持了不到7年。 ... 不知道一向霸道的老佛爺,是不是早就意識到,伊娜·德·拉·弗拉桑熱,不會永遠做香奈兒的影子。 ... 1989年, 伊娜去參加了法國自由女神像的原型競選,而且毫無懸念的成功了。但這同時激怒了老佛爺,「我不會去打扮一座歷史紀念雕像」,他說。 ... 伊娜和老佛爺因此決裂,分道揚鑣。香奈兒的御用女神,淡出「被選擇」的模特生涯,回歸簡單的生活。 ... 在離開香奈兒的同年,伊娜嫁給了丈夫德烏爾索。 ... 對於家人的隱私,她一直處於一種敏感警惕的保護狀態,很少提及。 ... 雖然不再做模特,但是伊娜沒有離開時尚圈。她創立了自己的品牌,專注於傳遞和展現她心中的巴黎時尚。 ... 伊娜曾說,「所謂的巴黎時尚是一種態度,一種心境。」所有的繁華瑣碎,在時間的洗禮下都無法完全保留,只有經典和簡單,才永不過時。 ... ​

 

 

 

 

 

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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